| 鄉民代表會住址:臺中縣新社鄉復盛村興社街二段28-1號 |
| 服務電話:(04)25811950 |
| |
| 新社鄉民代表會沿革 |
| |
| 鄉鎮市民代表之選舉法規,自本省推行地方自治以來,歷經多次修改。第一屆代表選舉係依據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五年公布之「台灣省鄉鎮民代表選舉規則」、「台灣省縣轄市市民代表選舉規則」辦理。鄉民代表名額依據「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所訂標準,人口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鄉鎮選出代表十八名,每村至少選出一名為原則,如照人口標準所定名額分配各村尚有餘額時,則分配給人口較多之村;選舉方式是由村民大會公民集會投票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本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選舉,於民國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由各村公民投票選舉,選出鄉民代表十八名,同年三月十五日就職,成立本鄉第一屆鄉民代表會,並由代表互選選出劉金榮先生為首屆主席。 |
| |
| 民國三
十九年、四十一年、四十三年、四十八年、五十二年、五十六年、六十二年期間因選舉相關法規頒訂或修改,鄉(鎮、市)民代表產生方式、任期及名額等均有所變動。以往代表係由各村選舉產生,自第七屆(民國五十年)開始,廢除以村為單位,改將全鄉(鎮、市)劃分為若干選區選舉產生。 |
| |
| |
| 目前本(十八)屆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一人。本鄉依上開規定選出鄉民代表十一名。 |
| |
| 新社鄉民代表會組織 |
| 壹、 |
鄉民代表 |
| |
本會鄉民代表由鄉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代表總額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目前共有十一名。 |
| 貳、 |
主席、副主席 |
| |
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產生。 |
| 參、 |
行政單位 |
| |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目前本會行政單位人員計有秘書一人,組員二人,技工一人,工友一人。 |
| |
| 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 |
|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議決鄉(鎮、市)規約。 |
| 二、 |
議決鄉(鎮、市)預算。 |
| 三、 |
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
| 四、 |
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
| 五、 |
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
| 六、 |
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
| 七、 |
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
| 八、 |
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
| 九、 |
接受人民請願。 |
| 十、 |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
|
| |
| |